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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4民初220号

靳世卫与司玉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8-21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靳世卫;司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024民初220号

原告:靳世卫,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安泽县唐城镇唐城村456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司玉林,男,汉族,1954年1月14日出生,安泽县城内府东街1198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靳世卫与被告司玉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世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玉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世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车辆租赁费18500元以及为原告垫付的赔偿款2500元,共计2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6月1日被告承租了原告的出租车一辆,2001年12月14日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18500元,租赁期间,被告驾驶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所有人原告负连带赔偿责任。2000年12月27日向安泽县法院交付执行款2500元,此后被告拒不给付上述款项。 被告司玉林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1999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出租车承包协议书”;2001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2000年3月24日安泽县人民法院(2000)安民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2000年12月21日安泽县法院收款凭证。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间车辆租赁关系,租赁期间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18500元及车辆交通事故垫付款2500元。被告司玉林虽未到庭质证,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且无瑕疵。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租赁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租赁费及垫付款,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1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司玉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靳世卫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司玉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刘义

人民陪审员 王洪峰

人民陪审员 刘 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华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