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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11民初2146号

崔某与庞某1、牛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7-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崔某;庞某1;牛某;庞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11民初2146号

原告:崔某,女,汉族,1975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庞某1,女,汉族,2008年8月25日生,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区办事处龙丰B区4-2-501。

被告:牛某,女,汉族,1937年10月12日生,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区办事处龙丰B区4-2-501。

被告:庞某2,男,汉族,1998年11月2日生,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区办事处龙丰B区4-2-501。

原告崔某诉被告庞某1、牛某、庞某2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崔某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庞某1、牛某、庞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庞某1、牛某、庞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忠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菲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