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11民初2146号
原告:崔某,女,汉族,1975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庞某1,女,汉族,2008年8月25日生,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区办事处龙丰B区4-2-501。
被告:牛某,女,汉族,1937年10月12日生,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区办事处龙丰B区4-2-501。
被告:庞某2,男,汉族,1998年11月2日生,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区办事处龙丰B区4-2-501。
原告崔某诉被告庞某1、牛某、庞某2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崔某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庞某1、牛某、庞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庞某1、牛某、庞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忠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菲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