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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2执恢176号

刘远、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远;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2执恢176号

申请执行人:刘远。

被执行人:娄伟。刘远申请执行娄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案号为(2017)豫1322执46号,执行依据为(2016)豫132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982元。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线下查询土地、房产情况,并经实地走访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娄伟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2执恢1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赔偿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

审判员  任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