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191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国道任庄
法定代理人:史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爱军,女,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邓爱军的部分银行存款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邓爱军名下的房屋、车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