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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1919号

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邓爱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11-01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邓爱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191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国道任庄

法定代理人:史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爱军,女,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邓爱军的部分银行存款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邓爱军名下的房屋、车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