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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6执2738号之一

刘剑影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剑影;袁红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2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剑影,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袁红军,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申请执行刘剑影与被执行人袁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8)京0116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袁红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刘剑影326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袁红军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红军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红军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袁红军名下银行账户内2535.72元的案款,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袁红军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进行档案查封。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袁红军房屋、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债权等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袁红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到被执行人袁红军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剑影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袁红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刘剑影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剑影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袁红军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刘剑影发现被执行人袁红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袁红军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兵

审判员 杨景军

审判员 朱洪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