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皖0621执恢98号 被罚款人:王法龙,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执行(2018)皖062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法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法龙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法龙罚款1000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