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5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心亮,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被执行人绿谷国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崔东方,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心亮与被执行人绿谷国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心亮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217号法律文书要求:绿谷国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归还王心亮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3300元。被执行人绿谷国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以(2019)京0117执5201号立案执行,标的额153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绿谷国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后申请执行人王心亮与被执行人绿谷国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绿谷国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需向王心亮共计支付欠款253300元,(包括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10万元、诉讼费3300元);其中,绿谷国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需向王心亮支付欠款6万元;绿谷国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需向王心亮支付欠款6万元;绿谷国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需向王心亮一并还清剩余全部欠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王心亮与被执行人绿谷国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21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晁岳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