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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778号

鲁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鲁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778号?

原告:鲁某。

被告:张某。

原告鲁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鲁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的利息1500元,此后利息随本付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8年9月12日,被告张某需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但款项出借后被告迟迟未予归还,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张某未到庭,但经电话联系口头答辩称:借款属实,系通过李自强介绍才借的,后向李自强通过微信转账偿还过3500元,应该从20000元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认可从原告鲁某处借款20000元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从原告鲁某处借款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清偿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请求,因借据中对利息并无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曾通过李自强向原告偿还过3500元的意见,因无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鲁某偿还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