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高峰,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王伟,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终3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峰、王伟的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永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