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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2416号

李静、高峰、王伟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静;高峰;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高峰,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王伟,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终3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峰、王伟的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永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