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3488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985985653),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城中西路**。
负责人:刘振刚,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信,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莫会星,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3442671Y),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钰大厦**>
负责人:郑兆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与被告莫会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鑫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袁瑶 代
书记员 陈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