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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2876号

杨知兰与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知兰;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2876号申请执行人杨知兰。被执行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致平。被执行人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致平。被执行人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致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仲裁委(2018)长仲裁字第478号裁决书,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541550元(含执行费),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杨骐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