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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4执783号

石启康、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石启康;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石启康,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全椒县。 代表人:陈培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4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