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石启康,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全椒县。 代表人:陈培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4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