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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执909号之二

李大明、马广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大明;马广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3执9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大明,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马广超,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明与被执行人马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广超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广超名下位于滁州市天乐小区12幢408室不动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德 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余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