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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终612号

李某辰、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某辰;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辰,男,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自强路**。

法定代表人:党晓龙,该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乐,该委副处长。

上诉人李某辰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原被上诉人系河北省物价局,因河北省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省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加诉讼。上诉人李某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某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福海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