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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5民初1437号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钰斐、张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钰斐;张英杰;袁金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5民初1437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1786Q。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被告:马钰斐,男,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张英杰,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袁金环,女,195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钰斐、张英杰、袁金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景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