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5民初1437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1786Q。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被告:马钰斐,男,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张英杰,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袁金环,女,195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钰斐、张英杰、袁金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景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