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621执1146号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林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621执1146号

申请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波,机构代码:9111*******557。

被执行人:唐林,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43,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身份证号码34********730。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22072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9)穗仲网案字第22072号国内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于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定或者仲裁申请书申请执行,由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执行人唐林的住所地为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因此应该由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张 立

审判员 : 李 涛

审判员 :杜运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