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522民初88号
原告:刘新伟,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墨川,女,1994年6月16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伟诉被告李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新伟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伟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九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刘新伟负担。
审判员 张炎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长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