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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22民初88号

刘新伟与李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15
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新伟;李墨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522民初88号

原告:刘新伟,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墨川,女,1994年6月16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伟诉被告李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新伟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伟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九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刘新伟负担。

审判员  张炎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长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