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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执592号之一

陈发珠、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发珠;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11执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发珠,女,194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湖南财富中心)1511-1512。

法定代表人:贺翼。

被执行人: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存康。申请执行人陈发珠与被执行人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陈发珠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发珠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3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有存款2773.21元,2019年5月22日,划拨至本院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发珠。2019年3月29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5月8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发珠,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5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5月2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经营状况、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陈发珠,告知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3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954.4元,已执行到位2773.21元,尚有17954.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邻家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湘浙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陈发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眺宇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