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邱媛媛、罗伟,系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开发区东肖黄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46435T。
法定代表人:黄永辉(NORMANWINATA,印度尼西亚国籍),执行董事。 本院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02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3219.8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执行中,本院于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闽F×××××、闽F×××××、闽F×××××号汽车四辆,其中闽F×××××被本院扣押并依法拍卖并以29540元最高价成交。该款被用于缴交被执行人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在本院的系列执行案件的执行费、诉讼费。其余三辆汽车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闽0802执2999号案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龙岩市××东××1-6配套附属楼(房产证号:20××13)、2幢1-5车间(房产证号:20××11)、1幢1车间(房产证号:20××12)等办公楼和厂房,因上述房产均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为轮候查封,不能处置该财产。现上述房产已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院系列执行案件均可参与拍卖变价款的分配。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情况及财产查询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俊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连 泳 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加龙(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