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481号之一原告丁秀萍,女,回族,1978年3月5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兰易易,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堂任,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丽,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徐娟,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丹,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丁秀萍诉被告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43002.5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为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SZ2019XXXX,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据此于2018年1月14日作出(2019)粤0307民初481号民事裁定,根据该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江丽名下价值43002.5元的财产。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被告江丽于2019年5月23日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丽名下价值43002.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