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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6执50号

黄跃平、赖文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跃平;赖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26执50号申请执行人黄跃平,男,1991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赖文清,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黄跃平与被执行人赖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26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56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赖文清常年在外,一人多案,经本院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赣0726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清平

审判员  叶华尚

审判员  夏存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