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何孝香,女,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秦武,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执行何孝香与秦武扶养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且于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秦武的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秦武名下有极少量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且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付 友
审判员 倪 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健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