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恢1950号
申请执行人:赵永泉,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张锁军,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赵永泉与张锁军借款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锁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锁军名下机动车两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11月20日止(现车辆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锁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栗铭鸿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芊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