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8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761948454。
负责人:张海东,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柱,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豪,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丽红,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周成海,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叶学忠,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丽红、周成海、叶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8民初26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丽红、周成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借款本金95484.53元、利息(截止2018年10月22日的利息为6004.17元,从2018年10月23日起以本金95484.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13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叶学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13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丽红、周成海、叶学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刘丽红、周成海、叶学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庭配合调查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丽红、周成海、叶学忠逾期未履行且未到庭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丽红、周成海、叶学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走访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丽红有银行存款3137.92元,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周成海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二源镇谈阳村的不动产(权证号1××0),但该房产尚未办理初始登记手续,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丽红、周成海、叶学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刘丽红、周成海、叶学忠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丽红、周成海、叶学忠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采取了布控措施。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刘丽红、周成海、叶学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措施。截至2019年5月25日,除前述已扣划款项外,本案其余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刘丽红、周成海、叶学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8执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项旭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周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