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2891号
原告:魏道龙,男,1950年3月22日生,汉族,巢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柏,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云超,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胡璐萍,女,199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
负责人:朱文东。 原告魏道龙与被告郭云超、胡璐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道龙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道龙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道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昌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正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