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105民特11号
申请人:闫桂梅,女,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太原市液压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闫桂梅申请宣告闫红亮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闫桂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宣告闫红亮死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闫桂梅与被申请人闫红亮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闫红亮有智力障碍,于2005年2月27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达到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闫红亮死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下落不明人闫红亮,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未婚,系智力二级残疾人,走失前住太原市小店区西峰街1号9排1户。闫红亮系申请人闫桂梅的弟弟。闫桂梅的父母育有六个子女,即长女闫桂梅,长子闫明权,次子闫明宝,次女闫爱香,三子闫红卫,四子闫红亮。闫桂梅的父母已去世。闫红亮于2005年2月27日走失,其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四处寻找,但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申请人闫桂梅申请宣告闫红亮死亡后,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闫红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闫红亮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闫红亮于2005年2月27日走失,经其亲属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闫桂梅作为闫红亮的姐姐,现申请宣告闫红亮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闫红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燕玲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