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8民初1114号之一
原告:冯锋锋,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树泉,武城四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姁姁,武城鲁权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海波,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锋锋与被告史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锋锋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锋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锋锋负担。
审判员 卜庆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