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1执异610号

图游(北京)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9-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森;王彦鸽;图游(北京)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异610号异议人王森,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王彦鸽,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图游(北京)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图游(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层1101室。法定代表人秦静梅,总经理。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1民初757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王彦鸽与图游(北京)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王森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森称,劳动争议纠纷发生时、案件审理期间及进入执行程序时我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4日以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秦静梅,公司名称也作了变更,我与图游公司已无任何关系。我曾个人借款给公司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用于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但借款被挪作他用。法院对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误,请求解除对我作出的限制消费令。为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王森向法院提交了图游公司的企业基础信用报告,图游公司会议纪要,借款协议,银行明细单,民事起诉状等作为证据。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2日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75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一、被告图游(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之前支付王彦鸽工资3054元,于2017年7月9日之前支付王彦鸽工资12218元;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调解书生效后,因图游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彦鸽于2017年7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京0101执506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图游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森作出限制消费令。因依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图游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京0101执50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王森于2017年8月16日任图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4日,该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图游(北京)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秦静梅。上述事实有(2017)京0101民初7579号民事调解书,(2017)京0101执5064号执行裁定书,图游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及执行案卷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起书面异议。本案中,王森认为应当解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请求应当向执行机构的实施部门提出异议。王森现径行申请解除限制消费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森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建光

审判员  幸浩辉

审判员  宋 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