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7民终1514号

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茂秦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茂秦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1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惠贤路2751号。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全、朱海静,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茂秦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城明月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芹,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茂秦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92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营茂秦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期延误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问题应进一步查明,作出正确认定。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92民初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 亮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张振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