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苗闺女,女,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河南省嵩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杨桂花,女,汉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181民初21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杨桂花银行存款8119.33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