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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执1406号

苗闺女、杨桂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苗闺女;杨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苗闺女,女,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河南省嵩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杨桂花,女,汉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181民初21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杨桂花银行存款8119.33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