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703行审84号

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郑金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郑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703行审84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廖旺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赖美盛,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系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金春,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潭)林罚决字[2018]第麻0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于2018年8月22日以被执行人非法占用林地搭建茶厂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潭)林罚决字[2018]第麻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郑金春处罚如下:1、责令郑金春于2019年2月2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666平方米×10元/平方米=6660元)。该征收决定书于2018年8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郑金春,并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进行催告。被执行人郑金春于2018年8月22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但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责令郑金春于2019年2月2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被执行人郑金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作出的(潭)林罚决字[2018]第麻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作出的(潭)林罚决字[2018]第麻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责令郑金春于2019年2月2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由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华铭

审判员  黄芳隆

审判员  胡世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永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