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1民初5928号
原告:张少渝,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王荣辉,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张少渝诉被告王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少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荣辉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少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两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同事关系,2018年4月29日,被告以家人生病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2018年8月底之前归还。原告立刻从银行中取款2万元交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荣辉未参加庭审,亦未作出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9日,原告张少渝向被告王荣辉支付了借款20000元,被告王荣辉向原告张少渝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从张少渝处借到人民币贰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还款日期2018年8月29日。借款人:王荣辉,2018年4月29日。”庭审中,原告称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过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王荣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及质证,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应按照约定还款。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20000元,已完成交付义务,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生效。现被告未按照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荣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少渝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荣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耿侃
书 记 员 安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