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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81民初1570号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顺丰驰汽车维修服务部与谢应文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顺丰驰汽车维修服务部;谢应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81民初1570号

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顺丰驰汽车维修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综合开发区供水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3BU92Y。 经营者:卢威林,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谢应文,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顺丰驰汽车维修服务部(简称顺丰驰维修部)与被告谢应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丰驰维修部的经营者卢威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应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丰驰维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人民币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8日,被告欠原告汽车维修费尾款人民币8000元,并口头承诺2019年2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还款期限届满,截止2019年3月22日止,被告无正当理由仍迟迟未还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谢应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谢应文将闽F×××××号车开到顺丰驰维修部进行维修。2018年12月27日,顺丰驰维修部将闽F×××××号车修好。2018年12月28日,谢应文到顺丰驰维修部提车,并与顺丰驰维修部经营者卢威林进行结算,双方确认维修费为10500元,谢应文当场支付500元。2018年12月29日,谢应文向卢威林转账支付2000元。之后,谢应文未再偿还维修费,顺丰驰维修部诉至本院。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顺丰驰维修部提供的现场维修照片、维修项目清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谢应文将闽F×××××号车交付顺丰驰维修部进行维修,谢应文与顺丰驰维修部之间修理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经双方结算,谢应文签名确认维修费为10500元,谢应文仅支付2500元,尚欠顺丰驰维修部维修费8000元,因此,顺丰驰维修部请求谢应文支付尚欠维修费8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应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谢应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顺丰驰汽车维修服务部维修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应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美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