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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8执恢169号之一

乔春玲、沈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7-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春玲;沈爱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8执恢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乔春玲,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沈爱民,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乔春玲与被执行人沈爱民民间借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7)鲁1728民特1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沈爱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爱民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5000元及相应利息,乔春玲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沈爱民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沈爱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沈爱民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沈爱民提起第一次网络查询、2019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提起第二次网络查询,2018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提起不动产查询,对查询到被执行人沈爱民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8)鲁1728执恢16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沈爱民所有的位于东明水岸鑫城0016幢1单元09003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2013009003),2019年1月10日第三人杨洁洁以最高价398650元在淘宝网竞价胜出,该款项已汇至东明县人民法院账户,因其他案件参与分配,申请人领取案件款10万元。 于2018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其邻居调查,均不知其现在的经济状况信息。 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8)鲁1728执恢16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沈爱民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乔春玲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乔春玲,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0500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拍卖房款已被领取,下剩款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特11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05000元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忠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崔宏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雅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