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谢卫东,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肥乡县镇贸易街东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付瑞华。
被执行人: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华信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帅。
被执行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华信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帅。
被执行人:王富信,男,1958年9月2日生,现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付瑞华,女,汉族,1960年7月15日生,现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王帅,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生,现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马超,女,汉族,1985年10月7日生,现住邯郸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富信、付瑞华、王帅、马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冀04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冀04执301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7)冀04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经开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菲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