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住福州市鼓楼区白马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X11866096D。
负责人:郑传武。
被执行人:程何,女,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程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3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3万元及利息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闽01执监1049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2019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33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时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德辉
审判员 林榕生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熹 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