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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02民初10358号之二

王猛、卢晓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猛;卢晓玲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02民初10358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2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学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升,男,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王猛,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卢晓玲,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开发区。

原告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猛、被告卢晓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鲁0602民初103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王猛、被申请人卢晓玲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8)鲁0602民初103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猛名下、坐落于蓬莱市紫荆名苑21号1单元401号的房产一套。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猛、被申请人卢晓玲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猛、被申请人卢晓玲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猛名下、坐落于蓬莱市紫荆名苑21号1单元401号的房产1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琳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伞银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