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02民初10358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2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学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升,男,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王猛,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卢晓玲,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开发区。
原告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猛、被告卢晓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鲁0602民初103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王猛、被申请人卢晓玲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8)鲁0602民初103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猛名下、坐落于蓬莱市紫荆名苑21号1单元401号的房产一套。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猛、被申请人卢晓玲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猛、被申请人卢晓玲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猛名下、坐落于蓬莱市紫荆名苑21号1单元401号的房产1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琳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伞银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