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1421执979号

王立平、陆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立平;陆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21执979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平,女,1976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绥中县。 身份证号:2114211976××××××××。 被执行人陆岩,女,1975年2月15日生,个体,农民,现住辽宁省营口市。 身份证号:2108241975××××××××。 申请执行人王立平与被执行人陆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1421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立平于2019年4月17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立平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公告费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岩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平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子刚

人民陪审员  郭丽杰

人民陪审员  万贺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连富 本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