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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6民初576号

冯卫卫与陈素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冯卫卫;陈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406民初576号

原告:冯卫卫,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珍,山西瀛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山西瀛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素琴,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淑芹,潞城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陈素琴的弟弟。

原告冯卫卫与被告陈素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卫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珍、王莉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淑芹、陈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家房屋地基下陷墙体裂缝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鉴定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购买潞城市北街社区佳苑小区一排五号一个独院,被告家在原告家西面,与原告家相邻,只有一墙之隔。2017年11月11号左右,原告发现房门打不开了,窗户下面墙上也有了裂缝,17号发现瓷砖掉下来了,楼上楼下,墙里墙外多了很多道裂缝,问题越来越严重了,后来我们到了被告家中,发现他家暖气响声很大,墙上也有裂缝。原告找过当时物业宋经理,他说被告家中暖气2016年就有问题,2017年送暖十几天,热力表就走了2万多字,后被告家暖气关了之后把暖气管换成明管,换了热力表,原来的响声没有了。因为当时是冬天,当时找被告、物业和开发商协商,说等第二年五月解冻后处理。时至今日,房屋因被告家暖气管漏水,地基下陷,房屋多处裂缝,屋顶漏雨,已成危房,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陈素琴辩称,1.被告自己家也存在房屋受损问题,被告认为是由于开发商以及物业等公共管网出现问题造成的房屋受损,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2.(经司法鉴定后)被告认为《房屋受损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中所述“被告家地面下原暖气管”不属于被告所有和管理,被告入住后没有进行过改动,原暖气管道质量、保质期开发商没有告知过被告,被告只对房屋及地面上有责任,被告申请追加开发商为被告参加诉讼。另外被告对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不服,认为系开发商所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是地基不平导致原告房屋受损,申请对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原告购买了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潞城市××区五号的独院一套。被告于2010年12月购买了一排六号,原被告两家房屋主体结构相连,东西并排。2017年11月供暖后,原告在11月中旬左右发现自家墙上有裂缝且比较严重,经排查后原告认为系被告家中暖气管漏水所导致,后找物业和开发商协商解决未果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房屋受损原因及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委托,鉴定人员通过现场勘查鉴定后,山西基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冯卫卫既有房屋受损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长治市潞城区潞华办事处北街社区佳苑小区冯卫卫既有房屋的受损与被告陈素琴家地面下敷设的原暖气管漏水有直接因果关系;山西昌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了《冯卫卫既有房屋受损加固修复设计方案》,设计目的使原告受损房屋满足安全使用的功能;长治市诚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冯卫卫既有房屋受损加固修复设计方案》及其他依据出具了《冯卫卫受损房屋加固修复费用司法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加固前的拆除费用为5964.84元;地基、墙体加固费用为25018.44元;加固完成后原状修复费用为29712.74元,三项合计为60696.02元。原告为鉴定共计花鉴定费19000元。因本案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关于房屋受损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不服,申请对原告房屋受损原因重新鉴定。另外申请追加案涉房屋的开发商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受损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房屋受损加固修复设计方案》、《受损房屋加固修复费用司法技术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本院作以下评判。关于被告陈素琴申请追加案涉房屋的开发商为被告的问题。被告认为暖气管道是开发商建设时铺设,管道的质量、保质期等开发商均没有告知过被告,管道不属于被告所有和管理,原告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开发商建设的房屋地基不平、质量有问题导致,与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申请追加案涉房屋的开发商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本案中原被告实际居住使用已过了法律规定的供热最低保修期限。现被告申请追加开发商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追加被告申请不予支持。被告如有证据证实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给其造成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被告陈素琴申请对原告房屋受损原因重新鉴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山西基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鉴定过程中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出具《冯卫卫既有房屋受损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内容详实,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故对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及损失金额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业主对其室内设施具有管理、维护义务。《冯卫卫既有房屋受损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表明被告家中地面下敷设的原暖气管漏水与原告家房屋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方的相关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冯卫卫受损房屋加固修复费用司法技术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原告受损房屋加固前的拆除费用为5964.84元;地基、墙体加固费用为25018.44元;加固完成后原状修复费用为29712.74元,三项合计为60696.02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原告为鉴定共计花鉴定费19000元,鉴定费系为确定因果关系和损失数额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故被告应当承担上述费用。原告为诉讼支付律师费不是必须发生的费用,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承担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素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冯卫卫各项损失60696.02元、鉴定费19000元,共计79696.0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由被告陈素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永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慧珍附:本判决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