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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1727号

冉军凤、李培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冉军凤;李培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冉军凤,女,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李培森,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培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冉军凤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李培森价值56918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鲁韶华

书记员校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