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冉军凤,女,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李培森,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培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冉军凤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李培森价值56918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鲁韶华
书记员校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