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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执恢200号

邯郸远洋实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魏铭钟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邯郸远洋实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魏铭钟;郗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远洋实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英才路5号4楼40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吕艳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沙河镇西堤西堡村西。

法定代表人:魏铭钟。

被执行人:魏铭钟,男,汉族,1951年10月22日生,现住邯郸县。

被执行人:郗美云,女,汉族,1951年6月28日生,现住邯郸县 申请执行人邯郸远洋实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魏铭钟、郗美云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2017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5)邯市执字第00348-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1月26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冀04执恢200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经开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菲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