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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执504号

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申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涉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索堡镇索堡村东头娲皇宫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王双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涉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冀04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冀04执504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4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菲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