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2923执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绍华,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执行人:肖玉刚,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2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本院在办理肖邵华申请执行肖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肖玉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传忠
审判员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玉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