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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502执948号之三

吴信俊、郭小坚、吴智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信俊;郭小坚;吴智初;陈呈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502执9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呈昂,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 被执行人吴信俊,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 被执行人郭小坚,女,汉族,1960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 被执行人吴智初,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 申请执行人陈呈昂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7)桂0502民初37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吴信俊、郭小坚、吴智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信俊、郭小坚、吴智初未能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已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信俊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路299号月亮河小区1幢1单元601号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小坚、吴智初名下养老金账户。现申请执行人陈呈昂与被执行人吴信俊、郭小坚、吴智初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款项由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来偿还。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502执9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振锋

审判员  沈海浪

审判员  钟新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

书记员  林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