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21民初1402号
原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外贸巷22号。
法定代表人:邢其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忠,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杰,男,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苏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员 万道伟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员 张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