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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21民初1402号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21民初1402号

原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外贸巷22号。

法定代表人:邢其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忠,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杰,男,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苏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员     万道伟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员     张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