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226执156号之三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王巧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执1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294375XF),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

负责人:陈哲,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胤,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巧群,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叶显兵,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本院作出(2019)浙0226执1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巧群、叶显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7824.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巧群、叶显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7824.08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林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