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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303民督3号

阳泉市矿区医疗保险中心与许鹰、杨旭宏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02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阳泉市矿区医疗保险中心;许鹰;杨旭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303民督3号

申请人:阳泉市矿区医疗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水英,该中心主任。单位地址: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2号楼一层。诉讼

委托代理人:李慧建,男,1981年1月15日,阳泉市矿区医疗保险中心职工,现住阳泉市城区北大街41号1楼1单元6号。

被

申请人:许鹰,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

申请人:杨旭宏,女,1989年10月1日生,现住阳泉市。申请人阳泉市矿区医疗保险中心与被申请人许鹰、杨旭宏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15日发出(2020)晋0303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许鹰、杨旭宏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许鹰、杨旭宏收到支付令后,于2020年5月21日以异议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债务关系为由,提出有效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0)晋0303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审判员  赵荣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