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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初84号

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1-08-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初84号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义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丛丛,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燕鹏,总经理。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佳公司)与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咪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众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上学的路有多远》一书从www.cmread.com(咪咕阅读)网站上删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支出5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学的路有多远》是陈永林个人作品专集,由地震出版社于2013年5月出版,字数230千字。根据原告与陈永林签订的《著作权合作协议》,作者陈永林将其作品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了原告,同意原告以著作权受让人身份,直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等与著作权相关的财产权利。被告咪咕公司未经陈永林授权,在其经营网站www.cmread.com(中文名称:咪咕阅读)上有偿向公众提供其作品《上学的路有多远》(ISBN:978-7-5028-4226-0)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陈永林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作品字数多达11.82万字。2017年10月10日,原告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认证保全。 被告咪咕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众佳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上学的路有多远》(ISBN:978-7-5028-4226-0)书籍封面、版权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陈永林享有该书版权。证据2:陈永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3:《著作权合作协议》一份,证明陈永林将其作品的财产性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4:工业和信息产业化部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一张,证明:www.cmread.com网站拥有者为被告。证据5:www.cmread.com网站首页截图一张,证明被告享有该网站版权。证据6:www.cmread.com网站站内搜索页面两张,证明该网站上传了《上学的路有多远》(ISBN:978-7-5028-4226-0)一书内容。证据7:视频光盘一张,证明该网站在2017年10月10日当日存在《上学的路有多远》(ISBN:978-7-5028-4226-0)一书的信息,供不特定读者下载阅读。证据8: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打印件一份,证明视频光盘内容经过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认证,光盘内容真实存在。证据9:时间戳验证后结果打印件,证明光盘文件和验证文件一致,内容未经修改。证据10: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对时间戳服务中心的说明一份,证明时间戳的真实性、权威性。 证据11:委托代理合同(包括《上学的路有多远》在内的陈永林15本书的诉讼事宜)、转账凭证、律师代理费增值税发票3万元,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了部分律师费,剩余部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证据12:(2018)鲁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中证据视频和本案视频是同一视频,证明在该案当中被告对原告按照时间戳取证程序进行取证的本身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取证程序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证的截图所表现的内容形式与被告网站的表现形式一致,对截图上体现的“完”和“阅”不能正常打开进行阅读的可能性很小,都进行了陈述。 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5月,《上学的路有多远》第1版由地震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者署名为陈永林,书号ISBN:978-7-5028-4226-0,字数230千字。 2018年3月29日,陈永林(甲方)与众佳公司(乙方)签订《著作权合作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将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已经公开发表作品的有关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和解权利等)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向侵权方以著作权受让人身份邮寄《维权告知书》,与侵权方签订《和解协议》或《许可使用证明》、收取和解款项;对需要通过诉讼处理的纠纷,乙方有权以著作权受让人身份、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等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合同有效期限5年,自2018年3月29日起计算。庭后,本院通过视频通话的形式,向陈永林本人核实了有关上述《著作权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陈永林表示,上述协议系其本人签署,也知晓原告依据上述协议提起了本次诉讼。 2017年10月10日,原告点击登陆被告运营的网站地址www.cmread.com(中文名称:咪咕阅读),搜索发现被告向公众提供作品《上学的路有多远》有偿在线阅读服务。网页中使用的图片、作品简介内容与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上学的路有多远》的封面及内容简介基本相同,并显示“陈永林”、“共73章”、“完本”、“总字数11.82万字”、“点击进入”等字样。原告对取证用电脑进行清洁处理后,使用“KK录像机”软件对取证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并将相关视频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了认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为此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另查明,原告众佳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8月18日,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市场调查等。 被告咪咕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11亿元,经营范围为: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

本院认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涉案图书的版权人签订《著作权合作协议》,版权人授权原告可以自己名义提起相关维权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域名为www.cmread.com(中文名称:咪咕阅读)的网站为被告所有,原告通过时间戳工具佐证了证据保全时间,保全的页面上显示了涉案图书的封面,并有简单介绍,该封面与原告的图书封面一致,并显示相关书名、“陈永林”、“共73章”、“完本”、“总字数11.82万字”、“点击进入”字样,可以认定被告咪咕公司上传并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和实际使用的字数、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参考版权部门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4000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