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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6执2590号之一

田苗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天联热力有限公司;田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2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守亮,总经理。被执行人田苗,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联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田苗给付北京天联热力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采暖费37840元。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联热力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田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田苗名下有机动车三部,本院已进行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田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联热力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联热力有限公司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联热力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田苗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联热力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田苗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金涛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周忠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单文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