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627民初2065号

鲁保友与涂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保友;涂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627民初2065号原告鲁保友,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2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被告涂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2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住镇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保友诉与被告涂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保友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涂勇所有的车牌号为云C×××**的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鲁保友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涂勇所有的车牌号为云C×××**的车辆,在查封期间,被告涂勇不得转让、出卖、抵押、过户车辆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在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